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无论是在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均可依法请求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面谈会晤。原则上来说,律师进行此类会见的时间并非受到严格的时长规定所束缚,但是,需要确保有足够的交流沟通机会以利辩护工作的开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次会见的具体时间往往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羁押场所的安排而定。若遇有妨碍正常会见的情形,律师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