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并不必然预示着法庭审判程序的终结。事实上,取保候审乃是在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于被羁押后,若其满足特定条件,即可依法提出申请的一项措施。取保候审的终结可能源于期限期满、相关案件终结亦或是因其强制性措施发生变动等诸多因素。
至于开庭这一程序,则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是法院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场所。尽管开庭常在取保候审执行完毕之后举行,但是法庭审判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随之终止,除非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解除取保候审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