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的一项罪名,具体条款引用自该法典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者将被指控为,他们在清楚知道另一方正在利用互联网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向对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或通讯传输,又或者直接提供用于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的帮助。如果情节严重,那么被告有可能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时,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现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