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过程当中,律师有权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初次遭受询问或者被迫采取法律手段那天开始,便可以依法行使会见权。在常规情况之下,律师的会见权利是不应该受到任何非法限制的。
然而,当涉及到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等特殊案件时,在调查阶段律师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