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中,尽管被拘留者或者被告人身患传染病并不能成为逃避拘禁责任的理由,但是必须要斟酌其病情发展程度以及是否对其进行羁押存在实在的困难性。一旦疾病达到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程度,司法机关有可能会采取其他替代性的强制措施,例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
然而,最终是否决定实施拘留,还需要根据办案机关所掌握的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做出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