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见安排往往采用一对一的形式进行。为了确保完全而无保留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必须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层次且秘密的交谈,以便深入理解案件详情,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权威性的法律意见。这一行为符合并遵循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明确列出的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