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称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及其他协助罪"。它指代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他人正通过使用信息网络来进行犯罪活动时,仍然向其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及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这个罪名并未直接涉及到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害,而是对那些为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辅助性行为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