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贪污罪行得以释放之后,若在法律裁决尚存在未全数归还的违法所得之情况下,则往往需承担进一步的归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凡犯罪之人所获得的所有非法财富,应对其进行强制收缴或定期责令退赔。甚至是在刑期届满释放之际,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过程亦不受刑罚执行完毕的限制。因此,即便在出狱之后,若仍有尚未归还的违法所得,司法机构仍然保留着要求当事人进行退赔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