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案件通常难以被归类为诈骗罪,这是由于二者违反了不同的刑法规定。前者是指通过非法拘禁、恐吓等方式,将他人软禁起来,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或者追求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后者则注重于用欺诈手法,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若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欺骗行为,但其主要犯罪行为仍然是绑架,那么主要的定罪仍应以绑架罪为主,而欺骗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
然而,如果欺骗行为成为主要手段,并且其目的在于骗取他人财产,那么就有可能对行为人以诈骗罪和绑架罪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