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死刑案件中,往往不会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下。
然而,由于死刑案件的严重性和特殊性,被告人通常需要被羁押至审判结束。因此,死刑犯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