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原则上是无法亲自探望的。
然而,亲属仍然有权利委托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与其会面,以获取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交流。因此,亲属应尽早寻求律师的协助,以便律师能及时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