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那些具有重大影响力且涉及巨额贿赂的案件过程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之间的会面次数以及具体的会面时长并无明确之规限,但在实际的法律操办过程中,其却有可能面临某些监管制度的约束。
然而,尽管如此,律师依然有责任和义务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进行必要的会面安排。然而,每次会面的具体时长可能会因看守所内的规章制度以及实践中的具体状况而定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