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中,洗钱罪相较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往往被赋予更高程度的关注与重视。洗钱罪所涵盖之行为,往往涉及将非法来源的金钱,巧妙地通过各种手段变为看似合法之资产;此举不仅起到了掩人耳目的作用,极大地掩藏了违法行为的真相,更使得不义之财得以流入社会经济系统,无形之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相对而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涉及的则是对于犯罪收益的处理方式,尽管此类行为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性,但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资金的清洗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