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核心侵犯对象为国家对于公共财产的严格管理制度。关于其构成要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犯罪主体需明确,应当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是被赋予特定权限以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在职或离职人员;
其次,其必须实际实施了对公款的私自占用、挪用等相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乎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使用或进行未经授权的非法经济活动;
再者,这类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与暂时性特征,即未遵循法定程序及用途使用公款,且有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予以归还的意愿;
最后,若涉及到的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为恶劣,例如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从事非法交易,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则更易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