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涉案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之后未能获得批准逮捕,他们将在拘留期届满之际得到公安部门的释放入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留时间的一般时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顺延至七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则可能被延伸至三十天。在此期限内,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做出批捕决定的话,拘留措施应予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