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在特殊情形下,检察院确实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办理。取保候审,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强制性拘留,短期剥夺自由,或者是监外执行的附加刑罚等罪行的犯人;又或者是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并且经过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在审查起诉这个环节,检察院拥有决定权,来判断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