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在安徽省内的立案标准及其依据,通常是参考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这个罪行主要指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用于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形。
至于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则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安徽省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动。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其金额可能会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