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下,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被拘留人构成为罪犯之事实。实际上,此举在法律条文中被视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嫌疑人无法逃脱警方的侦查活动或是司法程序的审判过程。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仅仅是被怀疑涉及到某项犯罪行为,而其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仍待由法院经过审议后作出明确认定。换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仍然被视为无罪之人,直至法院最终裁定其有罪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