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嫌犯并无权力自行抉择是否接受刑事拘留。此项拘留实际上为司法部门依据公众利益或案件迫切需要,对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是否实施拘留之权则归属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出决定。若在公安机关认定采用拘留手段符合实际情况时,他们便会依法提出申请与批准程序,以完成逮捕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