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后,通常需要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申请批准逮捕,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针对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犯罪人员,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可有条件地延长到30个工作日。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