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绑架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并非包容关系,而是各自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存在。若在进行绑架活动的过程中有计划、有预谋地杀害被害者的情况出现,便需要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将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罪行,分别进行定罪量刑,而非将其归入到单一的绑架罪之中。这种处理方式充分彰显出我国刑法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坚决打击力度,同时也体现出刑法在区分各种犯罪行为时所秉持的严谨立法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