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全称,系指行为人在明知道他人可能会借助于信息网络从事不法行为之际,仍然向对方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关键技术支持,或是在下达到推销、支付结算等方面给予协助的行为。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涉及刑事公诉案件的问题,我们通常需要遵循如下几个程序性的环节:
首先,由各地警方展开深入调查工作,通过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以确定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
其次,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案件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再次,如果检察院决定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并依据证据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以及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