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位于贵州省东北部的丹寨县内的相关人员申请取保候审事宜,则会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决定。此项制度为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所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主要被运用在有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是对那些因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育期妇女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安全威胁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