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为律师若欲会见处于羁押期间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
首先,该律师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机构取得联络,并向其提交本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附有律师执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以申请会面机会。依照惯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于48个工作小时内在方便时间内安排首次会见事宜,并且会晤过程中不受任何形式的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