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实施刑事罪行的被拘押人员实施刑事拘留并非必经由法庭批准,而应由公安机关依据其法律职权实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在此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相关程序环节。倘若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行为并须予以拘留处理,则有权对相应嫌疑人施行拘留,并在拘留结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其家庭成员或法定代理人或所属用人单位发出正式通知;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须在被拘留人被羁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