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职人员被判定犯下罪行之际,启动刑事拘留程序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该名公职人员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名公职人员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其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再次,由于该名公职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因此存在着其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销毁关键证据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仅仅通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来限制其自由,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那么就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刑事拘留措施。总而言之,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