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盗窃案件的定罪,其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备程度以及犯罪事实的清晰程度,而当事人是否接听警方的电话并不会对定罪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实际情况中,警方通常会采用多种渠道来全面搜集各类证据,例如刑事勘察现场、寻找目击者采集证词、调阅摄像头所拍摄到的相关影像资料等等。若犯罪嫌疑人选择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则有可能被视为逃避侦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就无法根据已有的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