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为“危险驾驶罪”的从犯,则主要定义在于在一起共同的危险驾驶犯罪事件中,担当着并非主导的角色,然而却为了协助和配合主谋者完成这项危险的驾驶活动。这种人员往往在一些典型的共同醉酒驾车、追逐竞伐等违法行为中担任着次要或辅助性的职务。举例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员提供交通工具,或者在明知道他人即将进行危险驾驶的前提下,仍然选择给予鼓励甚至是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