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通常需要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批捕期限为三十七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