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行为、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亦或是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限度,这些情况都将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不予立案处理。举例来说,倘若仅仅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理解上的偏差而产生的债务纠纷,那么这类案件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应当予以立案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