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实施取保候审的程序及相关的执行时间方面,并无固定的强制化规定。决定权往往在于案件特殊特性、嫌疑犯所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司法部门对于该案的调查进展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一般来说,倘若嫌疑犯未对社会产生明显威胁,同时案件相关事实已清晰明确,那么在案件调查期间较早期就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