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事人员是否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取决于案情的实际状况及其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制度。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运用通常限于那些行径可能被判定为拘役、管制或者此外独立于主罪外适用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的承诺下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潜在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们。倘若此类情况符合群架主犯的身份,并且经由法院或公安机构评估确认无需实行拘留等更严厉的措施限制其行动自由,那么便有可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