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抢劫类案件的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且处以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拘留期限通常不应超出37天。究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在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之后,必须于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发出通知书,并且须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捕,而检察院则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过程中若需要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则还可以再作相应地延长,最长可延长1到4天,遇到特殊情况时更可进一步延长至15日。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程序处理,此类案件的总体拘留期限上限大约能达到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