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实施之后,一般的情况下,司法调查部门将在三十个自然日内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逮捕。若决定实行逮捕措施,则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批准该项逮捕行动。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从拘留开始至收到正式的逮捕令为止,整个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一般不会超出三十七个自然日。
然而,请您务必注意,实际的时间跨度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产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