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明书。拘留之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被拘留人送交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24个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