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特定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涉案当事人是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之责的。
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已经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其患病程度并未对其是否能够接受审判或者是否适宜羁押构成实质性的干扰因素,同时假设其存在可能逃脱司法程序的可能性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三方机构才有权按照法定流程,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涉案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其所患疾病严重到足以影响到其在羁押期间的生活质量,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替代性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