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拘留长度为37日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及取证工作之后,通常需向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或建议予以释放的相关报告和决定。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所收集的证据尚不充分,或无法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则嫌疑人将会获得无罪释放;反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会将该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后审查工作。在此关键节点上,嫌疑人家属或本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动态以及当事方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辩护律师还可在此期间向司法机构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以期使嫌疑人能够获得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结果,保障其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