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普遍存在着需遵循部分制约性条件的法律要求,但是否有权离开其所在地域,则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及裁判官的裁决予以考量。一般来说,只要法院或公安机关未对此类人员作出明确的禁止令,那么在保证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取保候审者是有权利在必要时离开其居住地的。
然而,在此之前,他们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并确保自己具备随时到案接受调查的能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