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犯罪活动时,如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持,或代为进行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协助事项,且情节严重者,便可被认定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金额高达800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数额巨大”;而如果从中获取的利益达到了5万元人民币,同样也符合了立案标准。通常来说,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相应的罚金。
然而,具体的刑罚期限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例如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主犯还是从犯,以及他是否有真诚的悔过表现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