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然而,若涉及到较为复杂或流串作案等特殊情况,则可能会延长至六十日。
至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犯,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一个月。因此,倘若您提到的三个月的期限中包含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那么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具体的时间计算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