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进行辩护律师会见工作,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辩护律师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应提前与看守所进行预约安排会见事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普通情形下,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特别批准。
3.在进行律师会见过程中,未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明确同意,不得对会谈内容进行录音、录像以及拍照等记录行为。
4.在律师会见期间,看守所有权派遣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但必须保证其行为不会干扰到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沟通和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