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应在案发现场实施,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明文规定,此类涉及犯罪或者疑犯行踪的案件,均由公安部门负起调查侦办之责。若所涉犯罪行为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并非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则可将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列为主要责任单位予以操办。鉴于此,只要异地存在相关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亦或是犯罪嫌犯确实居留在异地,那么该身份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便可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并展开全面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