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本罪的核心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层面需具有明显的恶意或故意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他们须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干扰和破坏;
其次,在实际行动中需要实施肆意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他人、追逐纠缠、拦截围攻、侮辱谩骂、威胁恐吓以及强行索取、强制占有、任意损毁、非法占用公私财产等行为;
最后,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或者已经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除此之外,本罪也可能涉及到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