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不允许采取保释等候审理的措施,并非必定会导致立即遭到逮捕。这是受到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影响。若是法庭或检察院推测嫌疑人可能有意躲避调查工作、阻碍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或是鉴于犯罪情节恶劣,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做出逮捕的决定。
然而,逮捕必须遵循法定的各项规制,诸如确凿的证据显示犯罪事实曾真实发生,而且嫌疑者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处的可能性,同时还得面临逃脱监管、销毁证据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