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数额庞大且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金融欺诈行为,或者在案情中存在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司法打击、毁灭关键证据等迹象时,国家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具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逮捕令。通常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方可适用此指令:
其一,有确凿无疑的犯罪事实;
其二,面临着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责任;
第三,用普通的监外执行方式难以有效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刑事逮捕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所实施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调查得以顺利展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