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腐败罪行相关案件过程中,律师与嫌犯或被告进行会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在于全力维护律师的职业权益及其所代理案件的公正审理权。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从侦查机构首次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律师便有权力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且此种会面行为不受时间及次数的任何限制。
然而,当律师进行会见时,侦查机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除非是涉及到国家机密的特殊案件,此时必须经过侦查机构的特别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