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东莞市,涉及轻微伤害罪行的刑事拘禁期间,通常是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标准。在一般状况下,刑拘期限最长不得超出37日。但是,这并不涵盖有调查部门提出请求后延长刑拘期限的特殊情况。若此类延长期度过长,则需经过检察院的明确审批,且最大延长时长可达两个月之久。
然而,在此特别提醒您,具体的拘役时间仍然可能受到案件复杂性以及证据收集工作进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出现与此不同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