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审判时,一般需具备如下几大类主要证据:
第一,对应犯罪行为至关重要的证据——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伪造、盗窃或者以不法手段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数据;
其次,能够反映出可疑的或是欺诈性质的具体交易情况的银行及商业机构的交易记录;
再者,用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合法持卡人或者其是否获得了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授权的身份证明文件;
此外,证人的证词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例如受害者、商家或者银行工作人员的陈述;
最后,通讯记录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例如可能涉及到诈骗过程中的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通信记录。虽然嫌疑人的供述并不是必备的证据,但是其承认与否往往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