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业务过程中,享有直接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之下,律师通常需要在看守所工作日期间,凭借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正式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来实现会见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的会见行为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然而,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类型,在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