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新型刑事诉讼中,由专职律师进行的会面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能够给予法律知识的详细解答,以帮助被询问者深入理解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其次,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被询问者的法定权益,防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行为,例如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者,律师通过与被询问者的会面交流,全面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为法庭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此外,律师的在场也有助于缓解被询问者的紧张情绪和内心的恐惧感;
最后,律师在会面过程中,可能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以便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